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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的视听作品中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委托方能否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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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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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的视听作品中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委托方能否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受托创作视听作品,接受委托的受托方应承担原创性责任,在视听作品的制作中禁止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确保创作的视听作品无版权瑕疵,第三方不会提出权利主张,视听作品无版权纠纷。原创性保证通常为委托创作合同的必要条款,即便合同中未做约定,也为受托方的法定义务。对其违反,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事由?
甲与乙签订宣传片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宣传片,制作手法为实景拍摄+素材剪辑。甲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乙收到定金后开始出创意策划脚本,拍摄脚本待甲确认后,甲支付50%的制作费,由乙安排时间拍摄制作。视频制作完成,甲方确认后结清剩余尾款,乙给甲高清无水印成片。
签约后,乙向甲提交拍摄脚本。拍摄脚本文案主要内容由创意来源、创意阐述、分镜头脚本、成像效果四个部分组成。甲确认后乙开始拍摄制作。乙向甲提交样片后,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按照甲的意见修改。此后,甲以乙创作的样片中含有复制他人作品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为由解除合同。甲据此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以乙存在根本违约为依据。乙受甲委托创作宣传片,应履行原创性义务,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以确保创作的宣传片无瑕疵。如果乙确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该行为将构成违约。但是,乙向甲交付的仅为样片,并非最终成片,而且甲也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且仍在继续修改中。即便该样片中存在侵权内容,也可以采取删减处理的方式纠正。乙即便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约行为,也可以通过后期技术处理的方式纠正,甲的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乙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包含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乙交付的样片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样片质量存在瑕疵,构成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对非金钱债务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对于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理或重作等补救措施获得救济,质量缺陷可以消除。该种情形下,甲应优先行使补救的履行请求权,既然合同仍能继续履行,便不能行使解除权。
再次,乙根据甲确认的脚本创作宣传片,拍摄脚本是乙的拍摄依据,但该脚本得到过甲的确认,如果拍摄出的宣传片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甲自己也有过错。
第四,宣传片虽为委托作品,有乙独立创作,但创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密切协作,乙在甲的监督下工作,甲对乙的工作状态知情。尤其是乙向甲提供样片后,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见,而乙也按照甲的意见修改样片。该种情形下,一方面,乙创作的宣传片若有侵权内容,甲有失察之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应对侵权内容做具体细分,若侵权内容系按照甲的要求修改后产生,乙代表甲的意志在创作,则侵权内容的产生应由甲负主要责任;若侵权内容系由乙单方创作,但经过甲的确认,该责任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总之,委托创作视听作品通常构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委托创作工作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紧密协作,阶段性及最终成果均需委托方验收确认,如果委托作品中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通常非受托方一方责任,委托方也有过错。而且,对于委托作品中包含的侵权内容,也可以通过删减的方式修改更正。在合同具备补正履行可能的情形下,受托方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委托方无权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