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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观感知来否定影片后期制作质量,在何种情形下不被支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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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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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观感知来否定影片后期制作质量,在何种情形下不被支持?(三)
【原创】文/汐溟
该案中,甲对乙作出制作质量不合格的验收意见,这个意见因向乙作出,因此具有外在客观性;但乙不予接受,且结合该案中甲的其他行为判断,甲的不予认可乙制作质量的表示并非真实,即其可能保留了内在主观真意。因为对该意思表示存在争议,且客观的表示如有效力必对制作方乙的合同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该案的关键争议在于甲的客观表示与其主观真意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以何为准。结合前文所列八项关键事实,试论如下:
首先,甲的意思表示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出,而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为目标。合同目的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体用关系。本案中,甲的合同目的是委托乙完成影片的后期制作工作,形成成片后能够向广电总局报审,获得公映许可证后上映发行。后期制作完成的载体和标准是无水印成片,有此甲可以向广电总局报审。该案中,不管前期有怎样的分歧,最终甲要求乙提交无水印版本的成片以供报审,说明只要乙交付,甲便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甲的合同目的已经接近实现。或者假如甲支付尾款,其完全能彻底实现合同目的。既然合同目的都已能实现,而甲作出的外在表示即对乙的制作质量不予认可的表示与合同目的明显冲突,此种情形下肯定以合同目的实现所能代表的意思表示为准,即制作质量合格,并无问题。
其次,意思表示既可以通过语言文字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特殊情形下,沉默不作为都可以是种表示。该案中,甲先是对乙完成的制作质量提出批评意见,经乙驳斥后,甲要求乙提交无水印成片。显然,甲先后的表示并不一致。甲前期否定乙的制作质量,后期又以接受成片的行为间接认可乙的制作质量,实际上推翻了其先前的表示。随着合同履行的推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会有变化,甚至会有前后冲突,但是按通常的习惯,在后的意思表示优先于在前,先否定后肯定,肯定的表示是真意。
再次,当事人甲先后作出两种相反的意思表示,先否定,后肯定。在其未支付最后一笔制作费却要求乙交付无水印成片被乙拒绝后,其提起诉讼,并选择以前期否定表示为准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首先,该种选择有违诚信,无论前期表示是否真实,在此种情形下甲坚持前期表示的效力都缺乏善意,这是其实现追究乙违约责任的手段。其次,案发时,甲并未向乙支付后期尾款,这也是乙拒绝交付无水印成片的原因。甲作出两种相反的意思表示,两种意思表示的选择与坚持尽管是甲的权利,但对乙的利益却有直接影响。如认可前期否定的效力,表明乙制作质量存在问题,构成违约,不但无权主张后期最后一笔制作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乙完成全部制作工作的情形下,如坚持前者,对乙显然不公。
最后,该案中,甲的异议期也是关键考量因素。合同虽然没有约定验收时间,但是甲在一个月后才提出异议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超出合理的期限说明两点:第一,甲实际上认可乙的制作质量,如不认可会尽快作出反应,立即提出批评意见;此后再提出异议,有可能是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为实现其他目的,并非其真意。第二,对已经存在或可能产生的问题并不关心,其所称的制作质量问题对其权益影响较小,并非核心或关键所在。由乙的反应便能印证这一点。由于甲的批评意见对乙收到尾款的权益有决定影响,所以在收到甲的意见后乙当日即回应。反观甲,则是在一个月之后。因此,即便甲所称的制作质量存在,也属瑕疵性轻微问题,必不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