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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83期-发行协议未约定素材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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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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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协议未约定素材交付时间,发行方诉求解除的处理方式
第八期汐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
学员问题:
甲(汐溟版权沙龙学员)乙双方签订影片发行代理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发行影片。协议并未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发行必备的素材、物料的时间。协议签订后乙方后悔,有毁约的倾向。协议签订后较长时间乙方都未向甲方交付发行素材、物料。
甲方问题:第一,乙方的未交付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第二,甲方能否解除合同?如何解除?
汐溟意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
乙方并未构成违约。发行协议中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因为乙方的履行期限并不明确,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其履行期限并未截至,自然不构成迟延履行,也不构成其他性质的违约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
首先,就目前情形下,因为乙方并未构成违约,因此协议不具备解除的任何条件,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因为乙方的履行期限并不明确,甲方可以向乙方发送商函,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如见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必备的素材、物料等,如此可将履行期限明确化。即在此之前履行期限不明确,乙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的前提条件,但经催告后履行期限便已经明确,催告的意义即在于明确履行期限。
再次,如果乙方在催告的期限内仍未交付物料,此时其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又因为无物料和素材甲方发行不能,乙方的交付素材是甲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所以交付素材其实具有主要债务的性质。
第四,面对乙方第一次催告后未交付素材、物料的违约行为,甲方应二次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素材,并告知其逾期不交付可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应予注意的是,此种情形需催告两次,是因为第一次催告虽名为催告其实是确定履行期限,并非违约后“催告”的意义。只有迟延履行发生后,即第二次催告才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意义上的催告。
第五,经二次催告后乙方仍未交付素材、物料,则甲方此时可向其发送解除通知函,通知其解除合同。甲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